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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劳务派遣政策问答

编辑:胡桢 发布时间:2021-10-26 14:17 浏览次数: 字体: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答: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劳务派遣适用哪些工作岗位?
  答: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7.使用辅助性岗位应当注意什么?
  答: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8.劳务派遣用工有没有比例限制?
  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9.不符合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
  答: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10.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务派遣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吗?
  答: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12.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务合同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6.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