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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起事故中受伤,为何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

编辑:刘一帆 来源: 人社部 发布时间:2019-08-16 17:24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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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某、姜某、颜某同为某中学教师。一天清晨,曹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捎带姜某、颜某一起去学校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不同程度受伤。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曹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姜某、颜某无责任。
  3人所在中学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对3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机构对曹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姜某、颜某属于工伤。请问,在同一起事故中,为何会出现两种认定结果?
 
解  答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曹某负全部责任,姜某、颜某无责任。据此,姜某、颜某应当认定为工伤,曹某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曹某和其他两人一样也是乘客的话,也会被认定为工伤。恰恰因为曹某拥有了司机的身份,并且在履行司机职责时违反了司机应该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被交通警察部门认定为负全责,所以才被排除在工伤认定情形之外。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