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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应在哪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编辑:胡桢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时间:2019-01-14 10:07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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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女士的户口在安徽合肥。在合肥工作了3年之后,她又去浙江杭州工作了12年。现在梁女士即将达到退休年龄,她想咨询,她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可以在哪里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解答
  梁女士户籍地在合肥,而其杭州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0年,梁女士可以将合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杭州,在杭州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将杭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合肥,在合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两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也是累计计算的。

  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号)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 (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