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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解除劳动合同?

编辑:胡桢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时间:2018-06-12 09:28 浏览次数: 字体:

案情概要

  陈某于2013年7月正式毕业后,在某公司工作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年10月,陈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称其于2016年3月22日因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辞职时,被扣发了当月15天的工资并被罚款100元。陈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被扣发的工资和罚款。而公司则辩称陈某由于在2016年3月22日、23日连续两天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从未收到过陈某的辞职申请。

争议焦点

  陈某属于主动辞职还是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公司能否扣发陈某工资并进行罚款?

裁决结果

  公司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2842.76元,并归还扣发的15天工资及100元罚款。

点评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相应经济补偿。本案中,陈某称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而辞职,但未提供其辞职的相关证据,因此其是主动辞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该公司员工在1个月内连续旷工满两天时,公司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但公司提交的员工违纪通知单显示,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按公司所述即陈某旷工的第二天)就对陈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仅以口头方式告知陈某,员工的旷工事实尚未达到公司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向陈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此外,依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定情形下代扣劳动者工资,或在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员工的工资。因此,对陈某主张由公司支付扣发工资和罚款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