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国家人社部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省人社厅| 铜川市人民政府

首页 > 互动交流 > 案例解析 > 正文

推荐内容

请病假,这些“坑”可千万别踩!

编辑:刘一帆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时间:2018-03-19 08:59 浏览次数: 字体:
  实践中,因病假问题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在少数。针对比较典型的问题,笔者从以下案例出发展开探讨。
提交虚假假条,病假工资应返还吗?
案 例
  某软件公司员工贺某于2015年4月生产,同年1月起即以有先兆流产迹象需要保胎为由请病假,产假到期后继续休病假至2016年6月。后公司发现,贺某提交的病假单与其自称所就诊医院出具的病假单格式不同。公司以贺某提供虚假病假单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贺某返还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工资。贺某陈述,其实际上是在某诊所就诊。诊所的医生自称来自上述医院,所以为其开具盖了医院专用章的病假单。但贺某说不清诊所地址及具体名称,也无法提供诊所就医记录。
分 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贺某的病假是否成立。
  贺某虽称并不清楚就医诊所是否具有行医资格,然其就诊诊所以其他医疗机构的名义出具病情处理意见书有违常理,其理应察觉。贺某长期在同一诊所就医,却不能说明其所述诊所的地址甚至名称,不能提供相关就医记录及相关就诊票据,属于举证不能。
  因此,仲裁委认为,剔除产假期间,贺某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病假不能成立,故支持了软件公司的仲裁请求。
 
生病属实但拒绝告知,能否视为旷工?
案 例
  钱某系某医药公司人事主管。2016年12月7日,钱某因高血压引发眩晕住院治疗,临出门时将手机忘在家中。医药公司发现钱某当日未出勤,无法联系上他。一周以后,钱某出院,医院为其开具为期一个月的病假单。返回家中后,钱某接到公司发出的标记为 “及时返岗通知书” 的快递,钱某拒收。之后,公司几次致电钱某,钱某亦拒绝接听。医药公司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其发送返岗通知,钱某也不予回复。2016年1月9日,医药公司以钱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钱某提出仲裁申请,以自己尚在医疗期为由,要求医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分 析
  笔者认为,因疾病的客观、突发特性,劳动者是否应休病假应以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意见为准。但用人单位享有对员工病假的管理权,有权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适时对工作进行分配与安排。即,患病劳动者有接受治疗和休息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则拥有对劳动用工进行管理的权利。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或休养的,应凭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证明单,并按照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案例中,虽然钱某因病休假属实,但其拒绝与公司进行联系,更未就其因疾病需要休假向公司尽到告知义务,对医药公司的用工管理造成障碍。钱某未出勤且未请假,被公司认定为旷工,公司的做法合理。因此,钱某的仲裁请求不应获支持。
 
用人单位有无权限审查休假必要性?
案例1
  某信息公司员工施某于2016年7月向公司提交为期3个月的病假单,疾病诊断栏显示有 “胃引流术”字样。此后3个月信息公司未向施某发放工资。为此施某申请仲裁。信息公司辩称,胃引流手术属于美容类手术,所以施某不应享受病假待遇。施某则提供了病历、诊疗记录等,称其患有严重的糖尿病,故医生建议其接受胃引流手术。
 
案例2
  杨某因患椎间盘突出于2017年4月向公司申请病假一周。但病假期间,杨某于微信朋友圈晒出其到巴厘岛游玩的照片。公司向医院核实得知杨某的病假单属实。但公司认为, 杨某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遂根据规章制度解雇了他。杨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分析
  上述案例都涉及因病休假的必要性。
  案例1中,胃引流手术虽然也是减肥方法的一种,但同样适用于糖尿病等病症的治疗。施某提供了相关病历、诊疗记录, 可证实医疗机构系因糖尿病建议其接受胃引流手术,故该手术系疾病治疗手术,而非美容手术。因此, 施某所休系病假, 故信息公司应当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案例2中,杨某因患椎间盘突出而申请病假,然而,其却于病假期间出国旅游。杨某此举否定了因病休假的必要性,也违背了作为员工的勤勉及诚信义务,故其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应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