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的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是一项依申请而施行的行政行为。
申请主体有两类:
第一类是用人单位。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其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提出申请的,第二类主体——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主体是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内容包括:
(1)审查工伤认定申请资料;
(2)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3)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决定时限一般规定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应在15日内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