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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编辑: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5-01-29 09:28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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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发文日期2015-01-28 09:28
发布机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键词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我省全额补助。至此,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5元。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此次全国统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使广大城乡居民直接受益,对保障和改善低收入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拉动城乡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要搞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鼓励城乡居民积极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