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政发【2013】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个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已经第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
铜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激励参保群众按年连续参保缴费,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居民户籍,且已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补贴。
第三条 符合领取丧葬费补贴条件的,其家属或直系亲属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6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丧葬费补贴。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费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 符合领取丧葬费补贴条件的,其家属或直系亲属应在参保人员死亡60日内,持参保人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到其户籍所在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领取手续。
第六条 《铜川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火化区和土葬区内的火化对象,必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否则不予发放丧葬费补贴。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 8月31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