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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刘一帆    发布时间:2019-05-08 08:42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索引号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文号陕人社发〔2019〕22号 发文日期2019-05-08 08:42
发布机构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
关键词失业保险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相关政策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上述两项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资金使用、审核认定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本条件
  1、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2、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按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末参保人数的比值确定。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职或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不纳入计算)。
  3、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的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提供企业与工会(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2018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含)至85%且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值;(2)2018年以来连续3个月(含)以上亏损或一年内亏损超过6个月(含)。
  各统筹地区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及基金结余情况,报经市政府确定困难企业。
  (二)返还标准
  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对存在规模性失业风险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支柱产业企业,返还标准可上浮10%-2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三)审核认定
  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参照原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程序实施。企业申请上浮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由企业向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陕西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审核表》,并提交稳岗措施及2018年度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等资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审,填报《统筹地区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报备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四)资金使用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列支,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二、鼓励职工提升技术技能水平
  1.政策范围。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省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基础上,扩大补贴政策范围,申领补贴人员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企业、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费条件由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放宽至累计缴费12个月(含)以上。
  2.证书认定。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上查询核实的,认定日期为证书核发日期;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认定日期为证书批准日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认定日期为证书授予时间;技能等级证书在国家公布之前,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技能等级证书为准。
  3.补贴标准。取得上述证书(不含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的,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4.经办程序。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参照《陕西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7]26号)执行。省内取得的证书信息可在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经办系统进行比对核查,省外取得的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http://zscx.osta.org.cn/)和中国人事考试中心(www.cpta.com.cn)等全国联网系统查询。已取得相关证书在国家查询系统暂无法查询到的,由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待可查询到再按规定予以办理。
  5.关系转办。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职工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由经办机构负责核查其在原参保地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参保缴费累计计算,并应在办理转移资料中注明转移人是否领取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相关信息。
  三、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
  各市要贯彻落实《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43号)要求,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对深度贫困县(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并按规定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纳入稳岗返还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客观困难,采取超常措施,切实落实各项倾斜性政策。
  四、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各市要严格按照中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有关通知精神,在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降低。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是落实中央和省政府稳就业方针的重要举措,对于积极应对市场环境影响,防范失业风险,稳定就业岗位,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力增效,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通力有序推动政策落实。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市要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严格审核”的原则,加大精准帮扶力度,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企业的政策支持。对存在失业保险历史欠费的参保企业,在补缴欠费后可申请稳岗返还。对“僵尸企业”及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要合理制定返还计划,优先使用历年结余,对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市,可申请省级调剂,确保政策落地,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政策红利。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等专项活动,主动宣传解读政策,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
  (三)防范基金风险。各市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运行安全。要建立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防廉政风险。要制定审核工作规程,对稳岗返还涉及金额较大的,可报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议。要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防范内外勾结。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等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纳入诚信机制,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做好经办服务。各市要优化审批程序,强化信息共享,缩短办理时限,实行精准推送。在审核稳岗返还时,要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企业和职工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信息进行审核,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跑腿次数。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只要年度内申报,经办机构都要及时受理。要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推行“网上申报、在线审核、联网核查”,并提供网上查询和咨询服务,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
  各市要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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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