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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编辑:刘一帆    发布时间:2018-09-18 10:23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索引号 主题分类抚恤金、丧葬费
文号陕社保函[2014]33号 发文日期2014-03-05 10:22
发布机构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关键词职工养老
各市(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 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142号)转发你们, 经请示省厅,提出以下操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由其亲属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持人社行政部门已审核的退休审批表,到经办机构办理抚恤金领取手续,经办机构按照陕人社发[2013] 65号和陕人社函[2014] 142号文件规定核发抚恤金。
  二、按照陕劳发[2000]272号和陕劳社发[2001] 311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447元和483元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养老保险基金只支付丧葬费,不支付抚恤金。
  三、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多领取的养老金可以从亲属领取的抚恤金中抵扣。
  四、原西安市“老五七工”人员死亡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遗属抚恤金和丧葬费。
  五、在执行中,如有政策未明确事宜,请各市经办处将情况上报省局,待省局答复后方可执行。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