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人社发〔2014〕8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市级各有关部门,中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方便群众,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向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送《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等相关资料,经核对基本信息完全一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算退休待遇并从次月起实行社会化发放,人社行政部门不在审批。
二、职工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管理参保人员档案资料,在办理退休申报资料时,个人档案必须密封并加盖单位或托管单位公章。
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申领手续时,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陕人口发〔2010〕75号文件规定办理,人社行政部门不再审核确认。
四、本通知从2014年5 月 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川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