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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胡桢    发布时间:2013-10-24 19:37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索引号 主题分类职工养老
文号陕人社发【2013】64号 发文日期2013-10-24 19:37
发布机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键词职工养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下列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二、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同时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两个及以上称号的人员不能重复领取。
  三、人员认定
  已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档案原始材料、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并在《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其中,已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函〔2005〕569号)和《关于基础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9号)文件规定,在退休时经认定享受基础养老金提高5%的人员不再重复认定,由所在单位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原认定审批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本市认定的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汇总。
  新退休人员,由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四、资金来源及发放
  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省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资金申请和具体发放工作。省财政厅将所需资金按月拨付省社会保障局,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随同基本养老金按月发放。
  五、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格;省社会保障局要做好资金申请和组织发放工作。对于弄虚作假或以违法手段获取生活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