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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编辑:胡桢    发布时间:2018-04-26 10:54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索引号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文号陕人社发[2018]20号 发文日期2018-04-26 10:54
发布机构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关键词失业保险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改善民生,增强失业人员更多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一类工资区1512元/月,二类工资区1422元/月,三类工资区1332元/月,四类工资区1242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8年5 月 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