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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登记备案流程

编辑:刘一帆 发布时间:2018-02-05 08:55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52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陕医保中心函〔2017〕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流程。 
  一、范围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登记备案。 
  1、省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省内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省内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省内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所需资料 
  1、省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卡、《户口簿》。 
  2、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社会保障卡、《居住证》或配偶居住地《户口簿》。 
  3、省内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社会保障卡、用人单位派驻证明。 
  三、登记备案流程 
  1、参保人员携带所需资料到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省内异地住院直接结算登记备案手续;第三方代办另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各经办机构设置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窗口。参保人员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可选择居住地市级统筹区域内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备案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及选定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录入登记备案信息并上传,填写生成《陕西省铜川市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该表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份申请人签收,作为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的凭据。 
  3、省内异地登记备案后,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时可到选择的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按就医地有关规定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终结后在医院直接结算。参保人员仅需向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4、参保人员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相关信息由医疗机构上传,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5、就医地未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仍按原办法登记备案。 
  6、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转诊的,暂按《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铜人社发〔2015〕83号)执行。 
  四、备案信息变更 
  1、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诊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次转院或入院,直接向参保所属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2、异地就医人员的待遇享受状况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办理。 
  五、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铜川市医保中心 0919-2839390/2181039/2180829
  王益区医保中心 0919-2388923/2187123
  印台区医保中心 0919-4185455/8182628
  耀州区医保中心 0919-2808663/2808628
  宜君县社保中心 0919-8172928
  新区人社局 0919-3180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