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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

编辑:刘一帆    发布时间:2016-04-15 17:33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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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陕人社发【2016】12号 发文日期2016-04-12 17:33
发布机构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
关键词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现就加强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有尊严劳动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劳动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条件。当前,我省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劳动用工秩序基本规范。但部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违法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还依然突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劳动保障监察任务将更加繁重,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新要求,对促进人社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贯彻实施,实现人社领域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劳动监察工作,抓实抓好执法能力建设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各项决策部署,着眼于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通过改革监察体制和创新制度机制,健全监察工作体系,加强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强化执法保障,推动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我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规范,职能配置合理、执法力量充足、制度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保障有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依法健全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使用统一规范的机构名称。各类开发区、示范区、新区、园区应成立劳动监察机构,或确定一个机构负责劳动监察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工作。
  (二)改革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整合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综合执法职能,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执法工作全部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按照高效便民、属地监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能配置,省级劳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督办和查办各类重大案件,视执法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三)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加快实现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全覆盖,将监管力量延伸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指挥、动态监控、预警预测等功能,推动监管模式由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一)合理配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和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数量等重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讯条件等情况,合理确定市、县(区)劳动监察机构的编制数额。各地要严格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编制。
  (二)提升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业务素质和能力。各地要严把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入口关,新招用劳动保障监察员根据岗位要求,严格按照公务员招考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政治业务培训力度,完善分级分类培训体系,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加强专职和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严格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由省劳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发证。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作风建设。加强对劳动监察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廉政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应统一着装,佩戴胸章、肩章等执法标识。全面落实劳动监察执法责任制,科学合理分解举报投诉受理、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制作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等职责,使劳动监察机构内部的各个岗位之间既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坚决排除对劳动监察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健全劳动监察队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作风建设水平。
  五、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一)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针对劳动监察执法中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制定完善执法细则,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并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完善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确保程序规范。
  (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裁量权。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三)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其他政府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监察员的工作衔接机制,完善涉嫌强迫劳动、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诈骗等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有效推动人社领域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四)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人社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健全用人单位人社守法诚信档案,完善用人单位信用信息记录,强化信用监管。建立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根据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保障
  (一)落实财政保障劳动保障监察经费制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各项执法活动的开展提供支撑,严禁给劳动监察人员规定罚款收费指标,严禁将罚款收入与工作经费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场所应相对独立,设施功能齐全。建立面积适当的投诉举报接待受理大厅、询问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醒目的劳动保障监察标识,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提供劳动者使用的桌椅、纸笔、饮水机、急救包等。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给劳动监察机构配备有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并配备执法必须的电脑、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等器材。
  (三)加快推进劳动监察“两网化”工作。逐步整合劳动保障监察信息资源,实现与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信息的互通共享,2016年建立省级劳动保障监察联动投诉平台,实现全省劳动监察网络信息互联互通。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社、编制、财政部门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作为重要任务,统筹安排、整体部署、狠抓落实,解决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不断提升,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