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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编辑:刘一帆    发布时间:2015-08-13 15:14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索引号 主题分类就业创业
文号铜政发【2015】22号 发文日期2015-08-13 15:17
发布机构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就业创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6号)精神,加快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步伐,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政策环境和服务体系,促进全市就业创业活动与经济发展、产业升级、资源配置实现政策协同、机制联动、服务交融,切实做到就业有保障、有渠道、有岗位,创业有政策、有载体、有环境,为推进全市转型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提供强劲支撑,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保障
  (一)健全稳增长促就业长效机制。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政府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应由发展改革、人社部门对项目吸纳就业效应作出评估,作为立项审批的必要依据。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跟踪建设项目吸纳就业情况,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二)建立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将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加大工作协调力度,研判就业形势,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评估,抓好统筹协调。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
  (三)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市政府将对主要责任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依托转型发展,拓宽就业渠道
  (四)提升园区、景区带动就业能力。抓好“铜十二条”的落实,加快100个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将园区、景区全部确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可享受创业孵化补贴政策。从2015年到2019年,每年单列创业孵化补贴500万元,用于照金“陕西省统筹城乡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以及药王山、陈炉古镇、玉华宫等全域旅游景区发展,推动实现城乡居民就近就地就业。
  (五)挖掘三大产业吸纳就业潜力。围绕全市项目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积极发展民俗体验、养生保健、休闲度假等旅游新业态,每个区县都要有新亮点。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商贸、家庭服务等行业,推动第三产业发展,打造新的经济和就业增长点。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装备制造、食品加工、医药保健等接续产业,释放第二产业吸纳就业能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家庭农场等新型业态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突出重点群体,开发就业岗位
  (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本人系烈士子女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见习和创业补贴。
  (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示范工程,到2020年,建成就近就地就业示范乡镇15 个,示范基地10个。将就业困难农民工纳入企业社保补贴、企业定向税费减免范围。完善省内、外劳务对接体系,在省外和省内西安、宝鸡、咸阳、渭南等我市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城市建立联系点,组织乡镇与省内、外各类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力供需对接关系。市政府驻外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所在地就业部门的联系,每月定期将就业创业信息反馈市、区县就业部门。
  (八)促进退役军人实现就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凡参加各类就业创业培训的,回铜后可持培训结业证书向户籍地就业部门申请,按12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补贴。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预留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岗位。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参加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聘用职员时,实行加分优惠政策: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
  (九)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制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奖励办法,明确补贴奖励标准,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促进残疾人灵活就业,区县政府可在城镇临街小巷划定专门地块,设置残疾人就业摊点,帮助残疾人自力更生从事经营活动。
  四、坚持开放共享,健全创业政策
  (十)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与组织创业的,可实行“捆绑式”创业担保贷款方式,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同级财政部门依据贷款数额,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十一)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改进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由人社部门会同金融机构规范推进信用社区建设,开展信用乡村创建活动。信用社区和信用乡村推荐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免除反担保手续。返乡农民工可以采取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方式申办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用信用担保方式申办创业担保贷款。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对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且从事电商经营的创业者,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可申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推进平台建设,做实创业载体
  (十二)建立和完善创业孵化平台。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市场化运作模式。全市每年力争建设1个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各区县每年创建1个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利用国有集体闲置厂房创办的企业列入孵化补贴范围。将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调整为创业孵化补贴,按照10%的比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运营、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指导专家聘请、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系列活动开展等。建立创业孵化绩效评估体系,根据投入情况和孵化效果,给予奖励或运行补贴。
  (十三)开发建设创业见习基地。从各类创业成功的实体中开发一批创业见习基地,组织有自主创业意愿及创业能力的人员参与创业见习。对选派到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的,按照实际参训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见习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四)打造农村居民创业平台。积极推进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建设,实施农民创业示范工程,结合当地特色经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全市建成的“美丽乡村”示范村确定为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各项创业就业优惠政策,以点带面支持农村居民就近就地创业就业。 
  六、坚持需求导向,优化创业环境
  (十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市场主体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及其他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可将城乡居民住宅直接申请登记为经营场所。
  (十六)鼓励专业人才创业。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十七)营造倡导创业的良好环境。加大与西安交通大学等高校的合作力度,引进高校各类专业型人才充实创业指导专家团队伍。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明星评选、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由人社部门牵头,每年评选10名市级“创新创业明星”,并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创新创业明星”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从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中列支。推进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七、坚持多路并进,增强创新动力
  (十八)推进制度创新。凡在我市居住的劳动者均可享受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现政策均等化。建立国有企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其招聘信息要在公共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开。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编制小型微型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清单,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最大限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轻负担。对租赁原困难企业土地的招商企业,土地使用税按下限征缴。
  (十九)推进机制创新。完善预防和降低失业风险机制,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企业裁员10人以上或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须经单位工会同意并报同级人社部门批准。完善失业保险政策,推行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并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放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允许具有各类资质的培训机构参与对失业人员培训。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当地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创业补贴。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每安置1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的标准发放安置补贴。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
  (二十)推进服务创新。加强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不足的,可通过购买服务岗位的方式解决。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加快建设市级集中的就业创业信息资源库,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及时监测、统一发布、共享开放。加快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创业政策管理的全程信息化。加大就业创业培训力度,每年就业培训8000人以上,创业培训2500人以上。每年培育30名创业导师,满足各层次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的需要。改进就业创业培训方式,在企业重点开展岗前培训、转业转岗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在景区重点开展旅游、餐饮、商贸等方面的培训,在农村重点开展农、林、畜、果、蔬、药材等特色培训。采取向社会购买培训成果方式,对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并当年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技能岗位补贴。
  (二十一)推进投入创新。各区县要按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4〕55号)要求,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就业配套资金。进一步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审计监督,市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定期对各区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金融机构和市金融办要针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积极争取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支持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市(区县)财政可给予适当风险补助。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加快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尽快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