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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胡桢    发布时间:2023-06-15 15:30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索引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
文号陕人社函【2023】173号 发文日期2023-05-04 15:29
发布机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键词社会保险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动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8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市(区)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市(区)要继续按照中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擅自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强化基金风险监测。各市(区)在费率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