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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

编辑:胡桢    发布时间:2023-05-19 09:49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索引号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文号陕人社发【2023】17号 发文日期2023-05-10 09:49
发布机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键词失业保险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增强失业人员更多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区1944元/月,二类区1845元/月,三类区1755元/月。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发放。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最低工资类区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