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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编辑:胡桢    发布时间:2021-03-22 15:13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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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陕人社函【2021】74号 发文日期2021-03-11 15:13
发布机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键词工伤保险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单位:
  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各市(区)和行业单位在核定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此基数核定,确保足额支付。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