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国家人社部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省人社厅| 铜川市人民政府

首页 > 互动交流 > 常见问题 > 正文
【劳动关系】

推荐内容

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知多少

编辑:刘一帆 发布时间:2019-04-19 11:36 浏览次数: 字体: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个人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超过50周岁、女年超过40周岁的,同时提供户口本。
 
  3、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
  答:灵活就业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例如,家庭作坊式的就业。(2)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3)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自由撰稿人、个体演员、模特、独立的中介服务工作者等。(4)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缴费比例为20%。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5、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答:已办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的,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工参保缴费义务。  
  非“多证合一”单位,需携带批准成立文件等相关资料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及职工参保登记。
 
  6、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工资总额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的,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职工,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7、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1)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到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有欠费的,可进行补缴,到新参保地不允许补缴;不愿意补缴欠费的,参保者需在《参保缴费凭证》下方的“不同意补费确认栏”内签章。将《参保缴费凭证》交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
  (2)省内统筹范围内转移
  在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凭证》上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后,将《参保缴费凭证》交至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3)职工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
  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档案的同时,按规定转移基金。
  向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填写《转移申请表》,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及转入经办机构签章后,到转出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再将《转移申请表》交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转移,填写《转移申请表》,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及转入经办机构签章后,到转出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再将《转移申请表》交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转移,2014年9月30日以前,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并从调入企业起参保缴费,到龄时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算退休待遇。
  (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延长缴费至15年),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
 
  8、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加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1)正常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2)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对原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本人申请,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执行。
  (3)因病退休条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和视同缴费满15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退职条件: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5)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和视同缴费满15年。
  (6)曾在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现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可按50周岁执行。
  (7)女职工干部(工人)岗位认定遵循以下规定: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应及时将其变动情况报参保所对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按现岗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者干部(技术)岗位的,以及女职工办理内部退养后,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即在50至55周岁之间,由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选定一个退休年龄,并以选定退休年龄满周岁的当日为准,计算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9、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取暖费何时发放?
  答: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于每月25日以前发放到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卡(存折)中。取暖费于每年的11月—12月之间发放,具体的发放时间和取暖费标准以当年的政策为准。
 
  10、骗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按什么罪处置?
  答:2010年I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相应的,对于骗取3000元以上的养老保险基金就构成诈骗罪。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刑法第266条进行了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按诈骗罪处置。
 
  11、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2001年12月2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