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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工伤职工劳动关系问题

编辑:胡桢 发布时间:2018-04-19 15:22 浏览次数: 字体:

  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双重调整。《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共同构成了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的法律体系。下面来看两个重点问题。
  一、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以解除。
  综上可以看出:1、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主动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裁减工伤人员,这是一种特殊的解雇保护措施。2、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规定,五级、六级伤残的, 应保留劳动关系, 不受原劳动合同期满的限制;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即终止。3、 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 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 经本人提出, 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不受影响, 自主择业和流动的意愿得到尊重和体现。
  (二)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那么,反之, 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 如有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是可以依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不是 “免死金牌”, 当工伤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大过失时, 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工伤人员的劳动合同。 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管理武器。
  二、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终止) 劳动关系需支付哪些方面的待遇?
  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 (终止) 劳动关系的, 要结清工伤保险待遇, 为了保障其将来可能出现的治疗费用及考虑职工因伤残造成的就业困难,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未参保的, 由用人单位全部支付。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 按照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以上待遇。 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也应该支付以上待遇。 
  按照 《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还享有的其它权益,工伤职工同样享有。在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符合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情形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其中经济补偿是基于劳动者提供了服务,而由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具体情况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