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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问答

编辑:刘一帆 发布时间:2018-03-26 08:33 浏览次数: 字体:
  1、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资料? 
  答:(1)携带上涉及所有欠薪工人的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书写投诉材料,其中包括需写明被投诉的项目工程名称、班组长、项目经理、负责人或小包老板(工头)的姓名及电话,工作情况(准备书写投诉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找人代写并提供委托书),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登记后,并由涉及欠薪的所有工人签字; 
  (3)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欠条、工资结算单、劳动合同书、收付款凭证、工资发放表、工牌等相关能证明投诉事实的依据均视为证据材料); 
  (4)特别注意:未办理结算手续或未计时收方的,需先与项目方或承包人办理结算手续,且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对结算金额有争议的应向工程项目部或建设主管部门反映问题,要求调解处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投诉的条件有哪些?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依法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应告知不予立案的详情。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3、对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反映问题? 
  答: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渠道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一)可通过拨打工作、施工所在地或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反映问题(铜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举报咨询电话:0919-3185586;王益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咨询电话:0919-2181756;印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咨询电话:0919-8182681、0919-8182611;耀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咨询电话:0919-6603365;宜君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咨询电话:0919-8172960); 
  (二)可通过登录工作、施工所在地或用人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人社局网站在其网站上的网络举报投诉平台留言反映问题(附: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网上投诉举报联动平台链接http:/a/www.tongchuanhrss.gov.cn/service/v_serviceItemDetailByYwlb.jspx.szz046=00000156); 
  (三)可通过登录人社系统的在线咨询平台网易七鱼APP反映问题; 
  (四)可通过书写纸质举报投诉材料携带本人证件及相关证据至工作、施工所在地或用人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问题 
  4、对于已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请诉讼的劳动争议事项,可以再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吗? 
  答:不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范围? 
  答: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423号令)的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6、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按如下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农民工在外地务工,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总包公司(劳务公司)是铜川本地的,农民工能不能到铜川来投诉举报相关情况? 
  答:应当找劳动关系发生地或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相关情况,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若该工程已完工且总包单位(劳务公司)已撤离施工地,返回工商注册地的,农民工即可至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反映问题。 
  8、哪些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投诉案件的时限?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制作责令改正指令书并于7日内送达。 
  1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可以作出哪几种处理? 
  答:(一)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