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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时间到,你会说走就走吗?留在单位算不算加班?

编辑:刘一帆 来源: 劳动报 发布时间:2018-02-02 14:36 浏览次数: 字体:
  原本排队办理4条违章记录的许师傅,却被窗口办事员以到了“下班时间”为由,拒绝办理剩余2条违章记录。近日,贵阳车管所内发生的这件因窗口职工下班而不再办理业务的事情在网络上引发职工热议。
  事实上,在日常的工作中,很多职工即便到了下班时间,也会因为手头上的活儿而延时工作。那么,在职场人看来,究竟什么时间才算做“下班时间”?而下班后的工作又是否会当做加班处理呢?
  对此,劳动报记者发布线上调查,网友们普遍认为,延时工作应当算作加班,而对于“下班时间”的定义则持各不相同的意见。
 
  问:职工下班时间应当以何为准?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朝九晚五”。
  实践中,各用人单位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上下班时间。造成各单位实际上下班时间不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因行业特殊需要早上班或者晚下班
  中午吃饭及午休时间不同
  要求职工实际工作时间是否满八小时
  但无论如何,需要掌握一个原则,即用人单位规定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否则就有可能被视作加班。
  各单位的实际上下班时间不同,那么一般是如何告知职工的呢?实践中一般会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告知职工。
  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单位规章制度。
  职工入职培训的材料。职工入职培训时,用人单位会告知其工作时间、薪酬福利等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信息。  
  以上我们提到的均为标准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在我国,除了标准工时制度以外还存在两种特殊工时制度,分别为——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需要得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得以实施。具体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行。
 
  问:若职工到了下班时间,仍在继续处理工作,是否能算作加班?
  答:职工下班后继续留在单位并不能简单视作加班。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实践中,职工主张加班费时往往会提供自己的考勤记录。用于证明自己下班后仍留在单位工作,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我们倾向认为,职工提供的考勤记录仅能证明其下班后留在单位,但并不能直接证明其留在单位是在加班。
  因此,职工仅以下班后仍然留在单位为由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理由不够充分。如今,大部分用人单位都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只有经用人单位审批的加班才能算作加班。职工自行留在单位工作不能简单视作加班。
  当然,有些特殊情形,比如虽未经加班审批,但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以外突然通知职工要完成某项工作,且必须在第二天上班前完成。这种情形即使未经加班审批,我们认为也应当视作加班。
 
  问:若职工到了下班时间,是否能立即中断手头业务?
  答:一般情况下,职工到了下班时间,有权停止工作,回家休息。但是一些窗口单位,比如行政机关或银行,对于已经取号的办事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尽量完成相关工作内容。
  虽然有时可能会造成超时工作,但因岗位特殊,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一点牺牲精神。这也是职业道德的体现。当然,该算加班的还得算加班。 
  有些涉及公共利益的工作内容,即使到了下班时间,我们认为工作人员也应当继续工作。比如——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我们呼吁广大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职工加班。如果必须安排加班,得根据法律规定安排相应调休或支付加班费。
  作为职工,也应当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将工作在八小时内完成。切忌八小时内无所事事,下班后却留在单位工作,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这样对自身今后的职业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