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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4-09-05 08:00 浏览次数: 字体:
铜人社发〔2014〕14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8号)文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支持全市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浮费率标准和期限
  在确保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2013年底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已经缴纳2014年7月1日以后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在2015年缴费时冲减其多缴部分。执行期满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全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一)失业保险: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负担比例由原来的2%下浮至1%,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下浮至0.5%,期限为2年,从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全市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期限为1年,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全市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全省规定统一下浮至0.2%,期限为2年,从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生育保险:全市生育保险费率下浮至原费率标准的50%,期限为2年,从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一系列政策落实的重要举措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落实三项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真正支持企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受益。
  (二)加大政策宣传。要切实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广泛宣传费率调整政策,提高参保单位和参保对象的政策知晓度。
  (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后,从制度上减少了企业社保缴费支出,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更有利于调动企业的参保积极性。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全面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合理引导未参保单位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实现各类人群全覆盖。
  (四)加强基金检测分析。各单位在费率调整政策执行中要加强保险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防止基金出现运行风险。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川市财政局      
铜川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