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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3-03-20 08: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切实保障“4050”灵活就业人员切身利益,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社保补贴的对象:

      1、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4、失去土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

      5、失业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

      6、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7、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以上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及时申报就业,并由个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符合“4050”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其中1项社会保险费的2/3。

     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连续享受三年,最长不超过三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首次申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间断性享受补贴人员除外)。2012年前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期限未满三年的,按照规定享受至期满,但补贴标准按照本次通知标准执行,累计不超过三年。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不满15年但仍继续缴费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申请社保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2、本人户口本复印件2份(户主及本人页);

     3、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4、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2份(需加盖所属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公章);

     5、《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3份(需加盖所属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公章、2寸照片3张);

     6、《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2份(包括前两页及失业登记栏一页);

     五、申请社保补贴的程序:

      1、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社保补贴人员,由本人到其档案托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领取和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个人只填写1-7栏)后,持表依次到户口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再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盖章,最后由档案托管机构集中报审。各种证明、证件、票据复印件,规格统一使用A4纸。

      3、符合条件的非首次申请社保补贴人员,可直接到档案托管机构申领、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只填表格的一至七栏,缴费情况和补贴金额部分由档案托管机构负责填写),同时附养老和医保的缴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不再附《灵活就业证明》,不需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盖章)。

      4、由个人将证明、申请表及缴费凭证等材料交档案托管机构办理审核手续,由档案托管机构查阅档案、核对年龄及缴费情况、历年享受社保补贴情况等,审核无误后盖章并汇总造册,同时填写《铜川市“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并附电子版报主管就业管理局审批。市、区(县)就业管理局审定后报同级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5、补贴资金拨付档案托管机构后,档案托管机构通知申请人领取补贴,并将发放结果报各级就业管理局备查。

      六.其他事项

      1、对申请不能按时缴费以及相关凭证资料不齐全的各档案托管机构不得上报。

      2、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转入各共公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须在转入社保关系且缴费1年以上,从第二年起按照“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每年审核发放一次,不能重复申请。

      4、各档案托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申领社保补贴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对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要登记造册,要建立健全享受社保补贴的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在《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时,将本人享受社保补贴情况报各发证机关,予以记录注明。

      5、各经办机构上报资料时要认真填写《铜川市“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审报表》、《铜川市“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

      6、凡具有陕西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在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在地申报和支付,市(区)县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以户籍来拒绝受理、报销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7、对社保补贴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转出时,档案托管机构要严格审查,防止重复享受社保补贴。对于享受期满的,不得再享受社保补贴政策,不得出现超期享受。对于骗取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8、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减轻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而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各共公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站在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服务过程中严禁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本通知从发布日期起执行。原《铜川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铜劳社发[2009]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附件2:铜川市“4050”灵活就业证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