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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规定

编辑: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2-09-07 08: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