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范围。参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无欠费或补缴历史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6%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2.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3.企业划型。参照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按其2020年社保减免类型对应确定返还标准。2020年享受减半征收社保费政策的,按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享受免征社保费政策的,按60%返还。
4.裁员率计算。(2020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2020年月均参保人数)×100%。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为享受失业保险金人数。
5.新增对象。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纳入实施范围。
6.人力资源企业。人力资源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稳岗返还。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员工稳岗返还部分,应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
7.经办流程。参照原稳岗补助审核程序实施。2021年我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不再进行申请(企业需提供对公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由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网上征信查询、相关部门协查等技术手段和方式,精准核实企业参保缴费、生产经营、征信失信、企业裁员等情况,由市社保管理经办中心复核复审、企业确认后,上报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审批。
8.返还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项目由企业自行选择。
9.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减少超过50%的企业;(2)“僵尸企业”。省属僵尸企业名单暂按2019年下发的“僵尸”企业名单执行。市属僵尸企业名单由各市协调市级相关部门提供;(3)严重失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