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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编辑: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4-01-06 08:00 浏览次数: 字体:

 陕人社发〔2013〕7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委关于加大解决民生问题力度的要求,持续提高我省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7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