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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侯浦    发布时间:2018-09-28 22:36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索引号 主题分类人事人才
文号陕人社函【2015】336号 发文日期2015-04-10 22:36
发布机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键词人事人才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服务,现就有关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1990年《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作为受聘相应专业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目前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一种是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一种是通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

  1、对于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按考试合格人员数量下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证书后,打印并交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发放。

  2、对于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分级进行发放和管理。其中: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级各有关部门,前往省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证书办证窗口(以下简称省办证窗口)办理并发放。

  (2)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级各有关部门,按要求统一前往省办证窗口领取空白证书,自行管理和发放。

  (二)职(执)业资格证书

  1995年《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组织进行。

  考试合格人员的职(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打印并发放。

  二、证书发放工作程序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类)

  (1)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资格批复文件,填写《陕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登记表》和个人登记表(含电子数据),盖章后送交省办证窗口。

  (2)省办证窗口对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提供的办证材料(含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证书并加盖钢印和专用章,交单位经办人员领回放发。

  2、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类)

  (1)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依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批复文件(原件),填写《陕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领取登记表》,与相关文件(原件)一并送省办证窗口。

  (2)省办证窗口对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发给空白证书,并将有关的评审批复文件归档留存。

  (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领回空白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管理和发放,证书上印鉴使用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各有关部门印章。各单位务必在批准文件下发一年内办理完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逾期不再办理。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类)和职(执)业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类)和职(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下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接到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通知后,首先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向各市(区)和省级各有关部门下发合格人员名单通知。收到证书后及时组织打印,并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同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发放通知。

  (1)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证书领取通知后,要安排人员及时领取证书,并认真做好相关证书的登记、管理与发放工作,确保证书及时发放到考生手中。考生所填写的《陕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和证书上印鉴,使用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印章。

  (2)省级各有关部门接到证书发放通知后,要及时通知考生按要求提供本人相关资料,统一或分批次到省办证窗口办理证书。

  4、补办证书

  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规定,及时受理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并报送省办证窗口。对于国家印制的证书,省办证窗口每季度末集中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一次补办材料,补办证书收到后通知单位前来领取;对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证书,资料齐全后集中办理并予以发放。

  5、中央驻陕单位证书办理

  中央驻陕单位,凡需在我省办理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须提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具有相关专业评审权限的文件,经批准后,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按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规定程序办理证书。

  三、工作要求

  1、发放和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证书,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对此,各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及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发放程序。做到发放及时,档案齐全,来往渠道和发放去向清晰明了,坚决防止证书在交接、保管、发放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

  2、全省评审类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统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编号,各市(区)、各部门及各单位不得印制。

  各单位现存的2010年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省人事厅)印制的空白证书自行销毁,今后不得使用;2010年前的作废证书不再进行更换。

  3、今后,凡申报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及授权的单位,需同时收取申报人员两张2寸照片,批复文件下发后,各单位主管人员要及时持相关资料,给本单位评审通过的人员办理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批复文件下发一年内不来办理的单位,不再予以办理。

  为简化各类考试证书发放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批准,今后所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类)和职(执)业资格证书发放时,只进行身份核实(主要核实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不再进行资格核查。按照上述要求,《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办发[2005]34号)文件中第四条“各系列已通过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持有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并符合新的模块选考要求,方可办理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内容,即日起停止执行。

  五、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关于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职改办字[1996]037号)、《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职改办字[1999]008号)和《关于规范职称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陕职改办字[2012]100号)文件自本文件下发之日停止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