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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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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绣园人才公寓租住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编辑:刘一帆    发布时间:2019-01-24 16:48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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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铜人社发〔2019〕13号 发文日期2019-01-22 16:48
发布机构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键词人才服务
市级各相关部门:
  铜川锦绣园人才公寓是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由市人社局负责建设的为引进人才提供配套租住服务的重点建设项目,目前已建成投用。为做好公寓的运行管理,我局制定了《锦绣园人才公寓租住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2日
 
 
锦绣园人才公寓租住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才工作服务水平,保障引进人才的居住需求,根据《铜川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铜办发﹝2018﹞4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产权和管理
  第二条  锦绣园人才公寓由市财政出资购置、专项解决引进人才的居住问题,产权归市政府所有。市政府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由市创业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     租住范围
  第三条  锦绣园人才公寓面向新区、耀州区范围(含新材料园区、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园、耀州窑文化基地)内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签订1年以上工作合同(或协议)且属于下列人才类别之一的人才租住:
  A、“两院”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及其他国家级重点人才项目入选者;   
  B、省级人才项目入选者、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
  C、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及行业领军人才;
  D、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
  E、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其他因我市重点、临时工作急需紧缺人才入住,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才(及其配偶)在本市没有住房且工作单位不提供住宿; 
  第五条  申请人才(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和人才购房类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申请人才工作单位注册地与税收户管地均在新区、耀州区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独立法人机构。
 
  第五章     租住标准
  第七条  免费入住。属于“租住范围”内A、B、C类人才,可免费入住本公寓不超过101㎡的公寓一套。
  第八条  收费入住。属于“租住范围”内的D、E类人才可按照《铜川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中不同人才层次申请租房补贴,并按下列标准收费入住:
  (一)D类人才可申请入住本公寓77㎡以下的公寓一套,租金按每月4元/㎡标准收取;  
  (二)E类人才可申请入住本公寓77㎡以下的公寓一套,租金按每月5元/㎡标准收取;
  第九条  租金收取方式。
  (一)人才公寓的租赁价格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租赁价格,租金基准价一年一定(租金含物业费)。租金按季度收取,承租人应在首次入住前一次性缴纳本季度的租金,并在下一季度开始之前5个工作日内缴纳下季度租金。
  (二)若申请的租房补贴标准高于人才实际所付租金,则按其实际支付租金数额补贴,实际租赁时间满半个月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若人才在租赁人才公寓期间购买我市产权房或离开工作单位,自上述行为发生的次月起,人才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三)人才公寓网络宽带费由市创业服务中心统一支付;承租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纳;其他因租住产生的费用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执行。 
  (四)入住人才应按期缴纳租金,若逾期1个月不缴纳租金,视为放弃人才公寓入住资格,市创业服务中心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入住。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人才公寓办理入住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锦绣园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出具的租住人才公寓申请报告;
  3、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
  4、已婚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结婚证; 
  5、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声明;
  6、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合同或协议期一年及以上); 
  7、申请人入选各类人才计划的证书(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聘书;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相应学位证明及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
  (二)初审。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初审,提出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报 市创业服务中心。
  (三)复核。市创业服务中心受理并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后在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审批。
  (四)审批。市人社局在《锦绣园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上签注批准入住意见。
  第十一条  市创业服务中心按申请人才类别和申请批准时间先后顺序,安排承租人依次选租公寓;
  第十二条  承租人选定公寓后,应在1个月内办理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等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视为自动放弃,该人才的人才公寓准入资格自动失效。 
 
  第七章  人才公寓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按照职责由市创业服务中心、物业公司共同配合完成,入住人才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对人才公寓的管理。 
  第十四条  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入住人才不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已入住人才应在规定期限内搬离。 
 
  第八章  退出及监管机制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第十六条  若承租人承租后因购买本市产权房或离开现工作单位等原因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创业服务中心,并及时办理退租手续。未及时告知的,追回多发的租房补贴,取消今后申请本市其他人才政策的资格,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若承租人将所承租的人才公寓出借、转租或闲置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以及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停发租金补贴,已经发放的须由本人现工作单位督促退还。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