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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编辑:刘一帆    发布时间:2018-09-17 14:26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索引号 主题分类就业创业
文号陕财办社(2012)1号 发文日期2012-01-06 14:21
发布机构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社厅
关键词就业创业
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和扩大就业的作用,确保资金安全,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和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使用管理基本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就业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审核批复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抽查人社部门审核后的就业补贴材料;支付单位的各项补贴资金或委托人社部门从支出账户支出。
        人社部门的主要职责: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状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专项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各项就业补贴申请,支付个人的各项补贴资金(也可接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对机构的各项补贴),管理、保存就业补贴申报资料。
  (二)省财政补助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和资金管理情况等因素,按照量化测算办法确定。由省财政、人社部门联合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各市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资金分配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一并下达到各县、区,并报上级财政、人社部门。
         (三)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以上八项称为基本就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四)各级人社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账户,用于支付由政策扶持对象个人领取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人社部门的资金使用计划,按季预拨资金,年终进行清算。
  (五)各级人社部门承担基本就业补贴的受理审核责任。人社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进行初次审核,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申报事项和单位资质的真实性等情况;人社部门就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审查申报程序的规范性、适用政策的合理性等情况,负责公示、确认审核结果。
  (六)各类补贴资金按季度受理、审核和支付(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人社部门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11月15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基本就业补贴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以上5个受理时段简称受理期。
  人社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完成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完成抽查和拨款手续,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每年11月中旬受理的基本就业补贴,应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审核和资金支付工作(需由个人领取的除外)。
  对单位的就业补贴资金,应支付至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个人的就业补贴资金,应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七)各级人社部门每次审核后应向社会公示基本就业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和金额等。公示平台一般为本级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也可在覆盖本辖区的其他网站或平面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八)培训不超过480课时的培训补贴(不含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应在培训完成后6个月内申报培训补贴;其他各项补贴应在接受或完成相应就业服务后3个月内申报相关就业补贴(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享受服务的个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各项就业补贴申请的,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核和报销。
  二、职业介绍补贴
        (九)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的,可按实际就业的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不少于150元,不超过250元。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人社部门制定。职业介绍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十)职业中介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材料包括:职业中介机构补贴申请报告,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含)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服务对象的就业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确认的免费职业介绍证明,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一)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支出),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
        (十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级财政按差额给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标准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从2012年起,可减按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三、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四)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类确定。
        1、定点职业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0个课时,不超过480个课时,相应的补贴标准为每人不低于600元,不高于1200元。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2、定点职业培训的培训补贴与培训效果、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取得初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但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但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培训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培训补贴。
        3、劳动预备制培训仅适用于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专业培训时间为一学期720个课时左右(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300元;专业培训时间为一学年1440个课时左右(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4、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称为企业岗前培训。企业岗前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付培训补贴。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同类工种、相同或相近课时、参训人员实现就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执行。
        (十五)职业培训补贴分类申请、受理、审核和支付。
        1、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对四类人员进行培训的,于培训后6个月内任一受理期内,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报告、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毕业证(大中专毕业证或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灵活就业证明(由灵活就业所在地街道(或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出具)、职业培训机构与参训人员签订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开班批准书和培训中的随机检查记录、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2、个人缴费参加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在规定时间内,向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区)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支付给本人。
        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毕业证(大中专毕业证或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灵活就业证明(由灵活就业所在地街道(或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出具)等凭证材料。
        3、开展企业岗前培训前,企业应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完成培训后,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报告、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参训个人出具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证明等凭证材料。
        定点职业培训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创业培训补贴
  (十六)四类人员参加定点创业培训不得少于150课时。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期1800元,其中,参训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1000元对创业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参训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在6个月内成功开业且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在培训人员开业后6个月内提供不少于3次后续跟踪指导服务、开业单位(企业)正常经营的,按每人1800元对创业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同时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当年内只能享受其中一次培训补贴,两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十七)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在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应增加创业计划书复印件、创业人员《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创业培训的管理和创业跟踪服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生活费补贴
  (十八)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不含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人员)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可以享受培训生活费补贴。培训期为一学年约1440课时的,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500元,培训期为一学期约720课时的,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800元。
  (十九)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人社部门一次性审核确定,财政部门按学期支付给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按月发放给学员。
  1、职业培训机构应于开学1个月内,完成新学员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的受理、预审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
  2、人社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财政部门应于收到审核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将1个学期的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支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培训时间为一学年的,财政部门应于第二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将第二学期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支付给职业培训机构。
  申请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应提供: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报告,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初(高)中毕业证、户口本(仅限农村学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生活费补贴发放计划表,公示情况说明(应有不少于5名学员签字证明)。
  3、职业培训机构应为每位享受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的学员各办理1张银行储蓄卡,按月将补贴发放给学员,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为学员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员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员享受的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中抵扣。学员中途退学、辍学的,培训机构应停止发放生活费补贴,并将剩余生活费补贴退回原拨款单位。
  4、职业培训机构实行机构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六、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持有《登记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去土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失业的残疾人,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二十一)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十二)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受理期内向当地人社部门就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经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申请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二十三)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是: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其中1至2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个人所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2/3。
  2、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支付给本人。申请材料包括: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和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确认、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就业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或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
  3、在本省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在地申报和支付,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不得以户籍因素拒绝受理、报销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十四)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以及经省人社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按本通知第(二十)款的规定执行。
  (二十五)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指标控制。各设区市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总量,不得超过全市城镇人口总数的1%。市级人社部门在全市控制总量范围内,可对所属县(区)的公益性岗位开发控制指标调剂使用。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需在控制指标以外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应报省政府批准。除省政府批准外,公益性岗位超过控制指标的,超过控制指标部分所需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十六)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在规定期限内,每人每月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具体补贴标准由设区市区分不同工种确定。
  (二十七)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应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申请材料包括: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考勤表、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人员银行账户等凭证材料。
  劳动保障协理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范围、期限、指标控制、申报审核程序按本通知执行,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十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范围为本通知第(十三)款规定的四类人员。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条件是:四类人员自主选择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或专项能力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免收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每人15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二十九)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成鉴定(考核)工作后,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三十)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报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免费鉴定证明材料,职业技能鉴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鉴定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还应附《登记证》复印件;对鉴定对象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还应附户口本复印件;鉴定对象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应附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毕业生报到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鉴定对象为城乡未就业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
  九、就业见习补贴
  (三十一)凡陕西生源(高考录取前户籍在本省)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备案的见习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三十二)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不高于8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元。生活补贴的具体补贴标准由设区市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三十三)见习单位应先行垫付见习毕业生见习期基本生活补贴,见习结束后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申请材料包括: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报告,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登记表、见习毕业生《身份证》、《登记证》、毕业证复印件(学校介绍信和学生证复印件)、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十、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
  (三十四)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用途主要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等支出。
  (三十五)补助市、县(区)的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从分配下达各地的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每年5月底前,各设区市人社、财政部门向省人社、财政部门提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申请,各地应在批准的额度内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三十六)市、县(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在批准额度外调剂就业专项资金用作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
  十一、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三十七)市、县(区)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县(区)财政无力筹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确需由上级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由县(区)人社、财政部门或市级小贷款担保机构向设区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根据全市小额贷款基金总体规模并在保证基本就业补贴支出的前提下,对所属县、区和市本级的申请进行审核批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补充的担保基金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上级就业专项资金补助总额的5%。
  (三十八)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退出机制。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与担保基金余额的倍率低于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将多余部分退出担保基金,用于基本就业补贴支出。
  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支出
  (三十九)《登记证》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所需的印制工本费由省人社部门制定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划拨省人社厅按计划支出。
  (四十)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将补贴支付给个人。
  (四十一)设立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用于市、县(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所需实训设备购置和设施设备维修支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由设区市和财政省管县人社、财政部门从就业资金中安排,根据市本级和各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分配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5%,非财政省管县不得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十三、管理与监督
  (四十二)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十三)各地人社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地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十四)各地财政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按有关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应及时转入规定账户,单独建账,按具体用途进行分类核算。人社部门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账户应单独核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四十五)各地财政、人社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定期统计分析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十四、有关问题
  (四十六)特定就业补助按财社〔2011〕64号和陕政发〔2005〕5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十七)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省人社、财政部门受理、审核的各项基本就业补贴,执行享受对象所在地的具体补贴标准。
  (四十八)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同时,终止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陕财办社〔2006〕1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78号)、《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09〕66号)、《关于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61号)的执行。此前,其它有关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