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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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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编辑: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01-26 22:34 浏览次数: 字体: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铜人社办函【2020】12号
各区县人社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人社部《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和铜川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安排部署,现就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批示上来。统一到中省市部署要求上来,增强防范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充分认识到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严重性、复杂性,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在区县统一安排部署下,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停止聚集性活动
  原定的招聘、培训、座谈、调研等活动暂时一律停止。通过微信平台、网站等多种方式,开展网络招聘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在区县统一安排部署下,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特别是从湖北省返乡农民工的监测,及时掌握他们的动向。
  三、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要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明确防控责任和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信息,如有疫情发生,确保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减少疫情传播和蔓延。
  四、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做好公共服务场所的消毒、检测工作
  各级公共服务窗口节后人员相对比较密集,要加强公共服务窗口、办公区域消毒、检测、防护工作。加强对疫情科学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个人防护意识,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减少到人员密集区域活动。密切关注干部职工健康,落实好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防控措施,全面加强预防工作。
  六、积极做好人社政策支持工作
  各区县人社局要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保障工作。落实疫情防止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认真做好防控疫情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铜川市人社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