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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教师产检假的政策咨询

写信人 教* 来信时间 2019-08-01
类别 政策或经办咨询 是否公开 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部门 工资科
受理时间 2019-08-01 办结时间 2019-08-01
查询回复
信件内容
您好,因我校成立时间不久,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且在职教师均为适婚适孕年龄,部分教师逐渐开始休产假。但针对产检假方面,我们查询了铜川市教育局新区分局相关请假制度,未能找到关于产检假的说明。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其中: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现咨询在职教师可否按照此规定执行?
回复内容
网民:
  你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第200次常委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分管领导:周新运           
  联 系 人:张  斌       联系电话:0919-3185668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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