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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须知

编辑:刘一帆 发布时间:2018-03-26 08:2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应包含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工期、工资标准或单位造价、工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安全和质量责任以及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并加盖用工单位公章后各持一份。 
  二、用工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应拒绝上岗,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三、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与劳动合同不符的工作内容,应及时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 
  四、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与用工单位结算工作量,工作量要经过用工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 
  五、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依照劳动合同规定索要自己的劳动报酬。 
  六、如果用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劳动者及时向用工单位的相关部门反映,如果用工单位不愿及时纠正错误时,应及时停工,并向建设行政部门反映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七、劳动合同到期或工程完工时,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应及时持劳动合同、工程量结算依据或欠款凭据等资料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八、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绝不能采取非正常途径讨要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