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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继续用工但不续签合同,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编辑:胡桢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时间:2018-09-30 09:12 浏览次数: 字体:

案  例


  某科技公司客服员工张某今年7月31日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继续用工,但一直没有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他多次找过公司,但是公司含糊其辞。
  最近他在网上看到,如果员工因为公司存在过错而辞职的,可以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他想知道,自己能否以公司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辞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呢?
 

解  答


  本案中,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是公司并没有表达续签或者不续签的意思,而是继续使用该员工。这就意味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延续了原来的劳动关系。
  该员工在公司继续用工的情况下,以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制度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的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但这些理由当中并不包括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然,对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依  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