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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2-01-06 08: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同时停止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发放。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60%,按照8%的费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采取自愿的原则参加我市大额医疗补助。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其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不设等待期。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7月1日前出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予以报销;7月1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予以报销。

  四、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同时,个人按规定及时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新增领取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信息,作为职工医保参保和停止参保的依据。

   八、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待遇期限分年度核定其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出具医疗保险费缴费凭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级失业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妥善解决,并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 O 一 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