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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侯浦    发布时间:2018-09-28 22:32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索引号 主题分类职工养老
文号陕人社函﹝2011﹞456号 发文日期2011-07-04 22:31
发布机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键词职工养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缴费比例由19%调整到20%。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