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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胡桢    发布时间:2016-08-01 12:13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索引号 主题分类职工养老
文号陕劳社发【2006】84号 发文日期2006-08-01 12:13
发布机构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键词职工养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和职工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保证发放。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㈠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职工本人各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α=(X1/C1+X2/C2+……+Xn/Cn)/N
  式中α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X1,X2……X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见表一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见表二

  退休年龄按整年计算后有余数时,按满1年确定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职)年龄不满40岁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按第三条第㈠款第1项计算。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第三条第㈠款第2项计算。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乘积。过渡系数为1.4%,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性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4.调节金月标准2006年按130元发给。从2007年1月1日起,每年月标准减少13元,2016年1月1日后不再发给调节金。
  5.计算平均缴费指数时,1992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按1.0确定,与1993年之后每年的实际缴费指数合并计算平均缴费指数。
  ㈢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除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5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时,高出部分按比例核定发给:2006年退休的,按20%核定发给;2007年退休的,按40%核定发给;2008年退休的,按60%核定发给;2009年退休的,按80%核定发给;2010年退休的,按100%核定发给。从2011年1月1日起,新老办法不再比较,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核定。
  按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期内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以2005年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各市(原行业统筹企业为全省)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准,平均缴费指数统一算至2005年12月,其他规定不变。
  五、按新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统一为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当年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其退休条件。符合退休条件的,提供书面确认证明,确定预发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数额,预付基本养老金,待省统计部门正式公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并相应补发或扣减。
  六、按国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及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每提前一年仍扣减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扣减。
  七、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不按新办法重新核定;2006年1月1日至本文印发之日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比例不再调整。
  八、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