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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编辑:刘一帆 来源: 陕西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9-06-25 16:12 浏览次数: 字体:
  6月21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市(区)应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原则上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不低于2元,形成长缴多得的激励导向。
  《实施意见》指出,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和统一部署,统筹考虑我省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按规定确定并组织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设为每年缴费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10个档次。缴费补贴标准依次调整为30元、45元、60元、75元、80元、90元、100元、150元、200元和300元。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以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时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原政府代缴费标准不变。
  《实施意见》还提出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逐步提高养老待遇水平。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省人社厅把认真做好《实施意见》的出台和落实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民服务解难题”的重要内容,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并不断加以完善,推动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让更多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广泛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文/吴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