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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书记员管理办法

编辑:胡桢 来源: 陕西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9-11-20 09:11 浏览次数: 字体:

  11月13日,省人社厅印发实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落实落细人社部加强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的总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调解仲裁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共十章三十三条。内容涵盖专兼职仲裁员的聘任、职责、权利义务、回避、培训、考核监督、解聘等方面,细化了仲裁员的从业条件,理清了人社行政部门与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仲裁员队伍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强化了市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当承担的队伍建设职责。管理办法结合落实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工作,对仲裁员严格准入制度、兼职仲裁员多部门协同管理制度、仲裁员诚信信息交互制度、后备仲裁员自动退出制度等作出了制度创新。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共二十三条,具体包括书记员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回避制度、培训、考核、解聘等内容。这是我省调解仲裁工作历史上首次对调解仲裁书记员开展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明确了书记员职责范围,着力提升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保障办案质量和效果。
  两项办法的制定出台,是全省调解仲裁队伍管理上的重大制度创新,填补了我省调解仲裁队伍建设的制度空白,对西部地区乃至全国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工作都具有示范意义。两项办法实施后,将有效解决当前调解仲裁队伍建设面临的现实难题,推动我省调解仲裁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