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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降成本、促创业、强培训!我市出台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编辑:胡桢 发布时间:2019-01-30 09:31 浏览次数: 字体:

  日前,市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支持企业发展稳就业、鼓励创业带就业、积极开展培训促就业、健全援助制度帮就业、加强组织实施保就业”五个方面,提出十六条有针对性的措施。
  在支持企业发展稳就业方面,《意见》指出,一是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全面落实《铜川市降低企业运行成本行动方案》,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扩大政策受惠面。继续执行延长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维持在1%。二是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依法参保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存在失业保险历史欠费的企业,在补缴欠费后可申请返还,返还标准按照正常缴费企业执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困难且经营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给予稳岗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三是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重点支持单户贷款在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量大、担保费率低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专利质押融资保险等新型产品。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
  在鼓励创业带就业方面,《意见》要求,一是优化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限额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贷款最高限额可提高至300万元。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责任余额,可扩大至担保基金额度的10倍。对个人借款人无法偿还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经办金融机构按8︰2分担。二是加速发力创业载体建设。建设标准化创业孵化基地,构建为创业主体提供登记注册、税收社保缴纳、人力资源服务、财务法务事务代理,以及融资贷款、创业技能提升培训、专家导师指导等标准化服务体系,组专家导师团队或创业顾问团队。鼓励支持区县、乡镇与高校、园区、景区、龙头企业、各类投资主体合作创办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贫困劳动力等重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优质、高效、低收费或零收费的“一站式”创业服务。
  在积极开展培训促就业方面,《意见》指出,一是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在岗培训所需费用,不足部分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助。二是积极实施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取消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批准认定制度,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订单式、“项目制”方式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照培训课时对应补贴标准的1.5倍给予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以上培训且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交通和生活费补贴,每期不超过2500元。三是鼓励职工提升技能水平。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补贴申领人员范围由企业在职职工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条件由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放宽至累计缴费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
  在健全援助制度帮就业方面,《意见》强调,一是增强就业政策和服务的针对性。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企业一次性吸纳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就业的,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500元的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二是鼓励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将就业见习人员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放宽至3至12个月。见习人员每月领到的见习生活补贴,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5元。与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名见习生2000元的标准给见习单位留用补贴。三是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代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