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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刘一帆    发布时间:2018-07-20 12:02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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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陕人社发〔2018〕号 发文日期2018-06-29 12:02
发布机构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关键词社会保险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准确把握政策,规范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区)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内容,指导企业规范建立企业年金。
  (一)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应统筹设计企业年金方案,做好待遇平稳衔接,可在建立年金计划时可设置补偿性缴费。
  (三)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年金方案并重新备案。重要条款变更主要是指企业名称、职工参加条件、缴费及分配、权益归属、待遇领取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
  (四)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所需材料包括: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证明。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所需材料包括:备案函、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对照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所需材料包括:备案函、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省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省内跨地区企业、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所属企业及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具体备案地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央驻陕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具体备案地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后,要依据国家和我省规定认真进行审核,并在 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涉及重要条款变动的,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认真抓好落实,完成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工作
  各市(区)要对本辖区在《办法》施行前,已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全面了解方案的实施情况。同时督促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对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1年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对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积极组织实施,全面推动企业年金工作
  贯彻落实好《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切身利益。各市(区)要切实提高认识,将企业年金纳入养老保险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积极推动。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平台等各类媒体宣传解读企业年金政策,加强企业年金知识的普及,全面提升企业年金的社会影响力。
  二是结合实际推动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些发展较快、效益较好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鼓励和引导各类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努力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面。
  三是做好方案备案工作。切实把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作为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不断提高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各市(区)要认真研究企业年金推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沟通汇报,并于每年元月份将本地区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情况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