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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提标扩围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编辑:胡桢 来源: 陕西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0-09-22 12:3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失业保险提标扩围政策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政策宣传,精准解读政策,统一宣传口径,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政策落实。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12日

失业保险提标扩围政策宣传提纲

  一、失业保险提标扩围政策意义是什么?
  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及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进一步将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大至城乡所有参保失业人员。人社部张纪南部长7月28日在全国工作调度推进会上要求,特殊时期要采取超常措施、非常手段,做到应保尽保、应扩尽扩。
  我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失业保险提标扩围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科学评估基金支撑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失业保险提标扩围政策,顶格落实返还标准,最大限度支持企业稳岗,发放阶段性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等,确保特殊时期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于稳定就业岗位、兜牢民生底线具有重要意义。
  二、失业保险提标扩围政策主要有哪些?
  主要内容有提高稳岗返还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简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等。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哪些?
  (一)适用范围。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返还。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二)执行期限。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
  (三)基本条件。1、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3)裁员率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
  1、参保人数30人以上,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的企业,需同时符合稳岗返还基本条件和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亏损2个季度以上,并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还应提供企业与工会(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2、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申请稳岗返还的小微企业,应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并符合裁员人数要求。
  (四)返还标准。申请2020年稳岗返还,中小型企业返还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执行;大型企业(参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名单划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执行;困难企业按上年度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按上年度3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五)裁员率和裁员人数计算。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和裁员人数。
  (六)欠费企业。各市可根据基金支撑能力,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的规模性企业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在企业补缴历史欠费后,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可根据陕人社函[2017]861号文件规定,给予2014-2018年的稳岗补贴;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可给予2020年的稳岗返还。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予发放稳岗补贴和稳岗返还。
  (七)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四项支出。稳岗返还政策同一年度企业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同一企业上述稳岗返还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八)申领流程。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参照原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程序实施,具体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制定。原则上由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审核表,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基本条件认定情况,对企业参保缴费、裁员情况和稳岗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人社主管部门,人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返还资金进行审定,确定企业名单和返还数额,并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和企业内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企业名单和返还数额向经办机构拨付返还资金,经办机构将资金划入企业账户,列“其他费用-稳岗返还”支出。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同上由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审核表,并提供2019年四季度以来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及稳岗措施等资料,由各级经办机构初审、市级人社会同财政等部门复审或会同相关部门联审,报省人社厅备案后实施。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九)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申报稳岗返还:
  1.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未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3.裁员率或裁员人数超过规定的企业;
  4.“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
  5.中介机构违规代理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
  6.财税报表弄虚作假的企业。
  四、失业保险金政策有哪些?
  (一)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发放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三)超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继续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超龄失业人员只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
  (四)取消60日申领期限。对超出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且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申请时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并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必要条件,对历史失业人员,经办系统中没有注明失业原因的,失业人员需出具相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对因企业改制破产、关闭注销等原因无法查实并出具证明的,经办机构在核实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后,符合条件的,由失业人员本人写出书面承诺后予以办理。
  (五)减少证明材料。参保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通过线上线下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请时,应将用人单位提供的失业人员名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中记载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并同步将掌握的参保信息一并传送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办机构都应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并相互推送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六)实行信息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和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领金人员是否停领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形。经办机构不得要求领金人员按月到经办场所现场签到,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历史失业人员除外);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申领期限等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五、失业补助金政策有哪些?
  (一)补助对象。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是否就业以用人单位为其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2)参保缴费1个月(含)以上或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申请时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补缴历史欠费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新参保人员满足参保缴费1个月(含)以上因本人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条件未就业的,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二)补助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最长发放6个月。
  (三)执行期限。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发放期限可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四)补发情形。2020年内,对申请时已处就业状态但之前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而未及时申领的,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一次性申请补发。
  (五)申请流程。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线下提出申请,不需办理额外的申报手续及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自审核通过次月发放。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期满、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六)风险防范。经办机构在审核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时,要加强对新参保单位、参保单位的新增参保人员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数、人员等信息的比对工作,防止和杜绝群体套取基金的现象。
  六、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有哪些?
  (一)补助对象。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足1年,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
  (二)补助标准。按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三)执行期限。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发放期限可延长至2021年2月28日。
  (四)申请流程。申领程序参照失业补助金执行。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不能同时享受,同时符合两项补贴的,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其一。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七、如何准确把握提标扩围要求,加力增效狠抓落实?
  (一)坚持三项原则。一是权利义务对应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积极扩大保障范围,为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二是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原则。将不符合领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农民工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三是救急救困相结合原则。既有常规性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也有应对疫情阶段性实施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政策,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不能重复申领。
  (二)切实做到“三快”。一是“快办”。通过放宽申领限制、减少证明材料、推进线上申领,畅通申领渠道,实现网上经办,在特殊时期确保失业人员及时得到生活保障。二是“特办”。扩围政策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临时性,要打破思维惯性,做到特事特办,停保即可申领。三是“简办”。充分利用内部信息比对,尽可能简化申领手续,让参保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就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三)突出保障重点。按照“稳岗返还从严、保障生活从宽”的原则,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生活,重在保生活。稳岗返还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对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保障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旅游、零售和交通运输行业等企业,给予优先审核拨付。
  (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杜绝冒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不发生基金管理系统性风险。要健全内控体系,落实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制衡机制,市以上经办机构要有内控部门,县级经办机构要有内控岗位,严禁业务和财务岗位兼职,严禁会计和出纳兼任。加强行政监督,坚持日常核查,提升技防能力,定期分析评估经办管理风险,打击和震慑各类冒领骗取失业保险基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