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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

编辑: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5-12-31 14:48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索引号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文号铜人社发〔2015〕221号 发文日期2015-12-31 14:48
发布机构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川市财政局
关键词工伤保险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的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6号)的要求,经过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铜川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川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1日
 
 
 
铜川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为了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的类别对应不同的行业基准费率。
       第二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以向上浮动至120%,150%,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不下浮,一类行业上浮后又符合下浮条件的,可以浮动至基准费率。
       第三条  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下浮至最低档后不再下浮。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每两年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一次。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费率上浮一档。
     (一)连续两年发生工伤,且工伤发生率低于同行业工伤发生率的。
     (二)有一年发生工伤且伤残级别在一至四级的。
     (三)连续两年发生职业病的。
     (四)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小于100%的。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费率一次性上浮两档。
     (一)发生因工死亡的。
     (二)连续两年发生工伤且伤残级别在一至四级的。
     (三)连续两年发生工伤,且工伤发生率高于同行业工伤发生率的。
     (四)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的。
     (五)职业病发生率高于同行业职业病发生率的。
      第八条   在浮动周期内没有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一档。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费率在浮动周期内不变。
    (一)发生工伤,且工伤发生率低于同行业工伤发生率的。
    (二)发生工伤,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50%的。
      第十条  按照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浮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