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国家人社部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省人社厅| 铜川市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 正文

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铜川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1-08-01 08:00 浏览次数: 字体:

铜人社发【2010114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川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铜川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新区人才交流中心、财政分局、市级有关单位,市就业管理局:

现将《铜川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附:铜川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铜川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洁》(陕人社发【2010133)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和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l、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公安系统的协警人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2、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3、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包括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保障岗位。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持有《陡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主要包括:

    1、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

    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8、处于失业状态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

    9、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申报

    ()公益性岗位开发

    1、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全市公益性岗位基本稳定在1万个左右。其中市本级4500个;王益区1400个;印台区1300个;耀州区1300个;新区1000个;宜君县500个。各区()突破控制指标人员的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财政自筹解决。

    2、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公益性岗位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开发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公益性岗位的申报

1、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就业管理机构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请,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

2、各级就业管理机构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厚则,严格对用工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认定。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及合同的签订

()人员招聘

l、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领导,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新增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提出用工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制定周密的招聘工作方案,认真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在公开招考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并须在人选所在社区或原单位公示7天时间,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对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提出意见的人员。

()合同的签订

l、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2、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经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签字或盖章有效。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其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满三年后,用人单位一般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家庭生活困难(含零就业家庭)、难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且从业期间考核优良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

3、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告相应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6)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有违法行为的。

5、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四、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

1、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不低于本辖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如用人单位确有困难无力足额支付本地最低工资的,最少应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补齐至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含公益性岗位补贴)

2、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每月末前5日,负责将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考勤表统一报送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出勤天数审核汇总后,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通过银行以社会化形式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

3、对无经费来源和无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全额的岗位补贴,对有经费来源或有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可按公益性岗位补贴额度的60%给予岗位补贴。属陕政发【200826号文件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和我市困难企业、停产、破产企业过去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给予全额拨付,除此之外的按比例拨付。

()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缴费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脸三项社会保险费全额,特殊岗位再增加工伤保险费全额。

()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实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按照陕政发【200755号文件已批复的企业所做的公益性岗位,满3年的予以清除,人员全部到期的不再办理公益性岗位。

五、公益性岗位管理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负责制定工作规范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岗位分工,明确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考核办法。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由他人顶替。

()公益性岗位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上岗人员统一上岗标志,对上岗情况进行如实考勤,并以此作为发放岗位补贴、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陕政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

()用工单位的公益性岗位经核定后,一般不再增加。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它符合公益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提供人员进行补充。

()建立报表制度。各区()要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统计表(表样见附件)上报市就业管理局汇总,汇总后上报省厅。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及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等情况统一使用《铜川市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当月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公益性岗位数据库。

六、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招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公益性岗位管理要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七、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