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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失业保险扶贫新举措

编辑:胡桢 发布时间:2018-11-02 11:35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43号),通知规定从2018年10月16日起,全省56个贫困县(区)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从助企扶贫、创业扶贫、培训扶贫等方面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12月止。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一)适当提高贫困地区企业稳岗补贴标准。贫困地区依法足额缴费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比例可提高到60%;欠费的参保企业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9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函[2017]861号)规定,允许补缴失业保险欠费,给予免收滞纳金并按规定一次可申请2014年以来稳岗补贴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稳岗补贴。
  (二)支持贫困地区提升员工技能水平。适当扩大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条件,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累计缴费12个月(含)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可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三)帮扶贫困地区失业人员创业就业。对贫困地区失业人员要根据其就业意愿、技能状况、培训需求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就业援助措施,开展精准帮扶。通过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办法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或创业。对失业人员领金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实现创业就业的,可一次性申请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给予创业补助2000元。
  (四)鼓励贫困地区农民工按城镇职工参保。用人单位应依法将未参保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从制度上实现广覆盖。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可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五)加大对贫困地区资金支持力度。各统筹地区应统筹安排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在资金使用上向贫困地区、贫困人群倾斜,在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优先受理贫困县(区)企业、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员的有关补贴资金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拨付。对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市,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
  失业保险支持脱贫攻坚,是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发挥失业保险扶困扶危政策优势,全力支持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脱贫攻坚期间失业保险的又一项惠民政策,对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帮助贫困家庭劳动力和失业人员提升技能水平,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