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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编辑:胡桢    发布时间:2019-01-25 11:11    审核: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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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陕人社发【2019】8号 发文日期2019-01-23 11:10
发布机构省人社厅
关键词劳动关系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