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赢在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石舜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铜劳人仲案字〔2025〕第132号)已依法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铜劳人仲裁字〔2025〕第7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铜川市新区齐庆路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楼1003室),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